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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源污染防治已成为海洋环境保护中的关键一环,也是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重点完善的内容之一。那么,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在加强陆源污染防治方面有哪些规定?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发言人臧铁伟对上述问题作出回答。
臧铁伟介绍,为加强陆源污染防治,加强陆海统筹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建设,二次审议稿拟作出以下规定:一是增加规定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海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二是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陆海统筹的原则,加强规划、标准、监测等监督管理制度的衔接协调。三是明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排污许可证关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自行监测等要求。四是要求排污口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监控、自动监测。五是要求建立健全近岸水体、入海排污口、排污管线、污染源全链条治理体系。(大河报·豫视频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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