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兰州一法院在开庭前一天临时通知取消次日的庭审,导致从重庆前往兰州开庭的律师损失差旅费。近日,这位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起诉该法院,索赔差旅费。
此前,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指派律师周立太律师担任杨某诉王某、王某确认合同无效一案的一审代理人。2021年9月,该案在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因王某1、王某2涉嫌重婚罪,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一案予以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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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认定王某1、王某2犯重婚罪。刑事判决生效后,民事案件重启,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2日就杨某诉王某1、王某2确认合同无效一案发出开庭传票,确定该案于2023年3月30日9时30分在该院26法庭开庭审理。
开庭前一天下午,2023年3月29日17时许,周立太律师在前往兰州的动车上接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书记员电话,通知他该院此前确定的开庭时间不再开庭。
记者注意到,《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但其中并未对法院取消开庭的通知时限做出明确规定。
对此,周立太律师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取消开庭,也应理解为原定开庭时间的三日前。其作为外地律师,前一天到达开庭法院所在城市是显而易见的事情。”
他表示,由于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直到开庭前一天下午才通知取消庭审,从而导致他损失往返动车票444元、住宿费158元,法院理应赔偿。
↑周立太车票购买信息 受访者供图
6月26日,周立太律师所在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请求判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赔偿差旅费、住宿费共602元。起诉状称,被告向原告及其当事人发出开庭通知后确定不再开庭,又不通知原告及代理人,其行为有严重的过错,原告为周立太律师花去往返动车票及住宿费,应由被告依法予以赔偿。
当问及针对以法院为主体的诉讼为何选择民事诉讼途径时,周立太律师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首先,这是法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造成我的财产损失,是职务行为,其后果应该由法院来承担,法院是适格的被告。其次,法院侵犯我的财产权,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调整的范围,而属于民事案件。”他举例说,如法院雇佣的保安与法院产生劳动争议,也应当属于民事案件。
6月28日上午,周立太律师告诉红星新闻,截至当时该案尚未立案,处于“待审核”状态。
↑网上立案进展为“待审核” 受访者供图
记者联系案件承办法官了解当时取消庭审的原因,暂未获回复。
红星新闻实习记者 胡闲鹤 记者 任江波
责编 任志江 编辑 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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