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区别是:
1.功能不同。
程序法:程序法的主要功能是及时、适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权力提供必要的规则、方法和秩序。
实体法:实体法的主要功能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权力、义务和责任。法定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权利主体),如自然人和法人依法享有的利益、意见、资格、权力或自由。这种权利的实现最终会给权利主体带来有形或无形的利益。
2.内容不一样。
程序法:程序法是规定有关程序以保证权利和职能的实现或行使以及义务和责任的履行的法律,是实体法正确实施的保障。司法活动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综合运用。
实体法: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
3.地位不同。
程序法:在中国长期的法律传统中,普遍存在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观念。实体法: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无视程序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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