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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因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同居一年之久后,因家庭琐事频繁产生矛盾,张某某要求王某某返还彩礼遭拒后,诉至法院。近日,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判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在分手后酌情返还彩礼。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王某某经人介绍并定亲,王某某及家属前往张某某家中举办定亲仪式,张某某经介绍人把60000元人民币交到石某某(系王某某母亲)手中,并当场交给王某某及到场亲属2000元红包。2022年4月1日双方经商量办理结婚仪式,按照农村风俗定“对月好”,2022年5月1日张某某和王某某举办了结婚仪式(因王某某未达到结婚年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3年3月张某某与王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王某某离开原住处。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为缔结婚约,张某某向石某某(系王某某母亲)支付了定亲礼金60000元、“对月好”礼金66000元,该126000元礼金均属于彩礼范畴。关于退还彩礼的数额,结合张某某和王某某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等情况,本院酌定王某某、石某某返还40%的彩礼,即50400元。张某某诉称在定亲时另给王某某及到场的王某某家人每人2000元,以及“对月好”时交给石某某价值3000元的“五色礼”,但其举证不足以证实其诉求,故对该部分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王某某辩称张某某诉求无事实依据,但其举证不足以证实其辩解,故对其辩解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对张某某的诉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法官说法
未达法定结婚年龄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婚约财产纠纷并非离婚纠纷,案涉彩礼不能严格按照婚前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来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双方分手后应酌情返还彩礼。(供稿:黄巍巍)